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保监罚2015[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陕西惠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第8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唐军,作为陕西惠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5-25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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