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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镇(蛟)行罚决字[2019]513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镇海梦之恋歌舞厅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1日晚,我分局民警在镇海区梦之恋歌舞厅检查中发现,薛XX在该舞厅搭识朱XX,在默认嫖资的情况下,该二人在舞厅内公共场合的昏暗处沙发上未戴套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查获,嫖资未付,后对该二人均作出行政处罚。经查,镇海区梦之恋歌舞厅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管理人均为庞学炉,梦之恋歌舞厅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卖淫嫖娼行为持放任态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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