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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放罚(2019)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全程健康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3月19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杭州全程健康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1、该单位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具有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现有DR、CT、乳腺机、骨密度仪各1台,均正常使用中,CT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2、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包括X线诊断专业,无CT诊断专业。2019年3月20日,本单位以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由经审批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终结,查明该单位在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CT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2019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卫放告[2019]13号),将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到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该单位未按规定对正常使用中的CT进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5
    决定机关 组织人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