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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1****2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涧民四初字第00905号
    案号 (2021)豫0302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秋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秋歌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支付的利息3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三、被告洛阳正品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四、驳回原告杨秋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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