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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1****2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民终434号、(2018)豫03民初82号
    案号 (2021)豫03执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434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爱丽,耿翼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延龙借款本金19576057.9元及2016年10月25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838348.76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95760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京祥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黄爱丽、耿翼翔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驳回王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黄爱丽、耿翼翔负担119148元,由王延龙负担1862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90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黄爱丽、耿翼翔、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京祥瑞实业有限公司、吕振凯负担146440元,王延龙负担104750元。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爱丽、耿翼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延龙支付人民币478786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40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该40300000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京祥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黄爱丽、耿翼翔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京祥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黄爱丽、耿翼翔进行追偿;三、被告吕振凯、赵雪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洛阳京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爱丽、耿翼翔负担283097元,由原告王延龙负担22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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