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盈和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55****56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8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恢4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安信托公司(甲方)与盈和投资公司(乙方)、融创投资公司(丙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债务确认 l、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6月28日,乙方对甲方负有如下债务,合计221,917,455.50元: (a)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偿还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下称“回购价款”)202,500,000.00元; (b)乙方因逾期补充应收账款应向甲方偿还违约金8,403,750.00元(以20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即2015年3月28日); (C)乙方因逾期支付回购价款应向甲方偿还违约金9,187,397.26元(以20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 (d)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25,000.00元; (e)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829,306.85元; (f)乙方应向甲方偿还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67,001.39元等全部诉讼费用。 2、各方一致确认,丙方对乙方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的偿还安排 1、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所欠甲方上述第一条第1款中所列债务的偿还安排如下: (a)乙方有权于2015年12月28日向甲方全部或部分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 (b)乙方应于2015年10月28日前,向甲方偿还部分因逾期支付回购价款而欠付的违约金6,124,931.51元(以20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 (C)乙方应于2016年6月28日,向甲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项下的剩余全部债务[注:不包括第一条第1款(C)项债务]; (d)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或乙方实际还清回购价款(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期间,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违约金,甲方同意该等违约金以乙方未偿还的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上第(a)至(d)项约定的债务款项合称“和解款项”。 2、乙方未按第二条第一款(C)履行义务,丙方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3、乙方、丙方应当按期、足额将上述和解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337010100100572162 4、乙方应当于每月10号向甲方书面披露上月标的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应收账款的补充、替换以及催收等)和月度财务报告,并承诺: (a)乙方收取标的应收账款的全部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回收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b)在乙方向甲方还清全部和解款项之前,如乙方开展新的业务进而获得新的应收账款,则乙方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新获得的应收账款用以替换或补充标的应收账款。 三、《民事调解书》的出具 各方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将本协议原件一份提交深圳中院,由深圳中院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出具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各方应配合深圳中院的要求进行调解,及时签收《民事调解书》。 四、和解的完成 当且仅当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和解款项后,视为本案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各方之间获得了全面、适当地解决,各方在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全部了结,各方不得就上述事宜再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就与本案相同或相近的事由和诉讼请求,向对方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主张。 五、强制执行 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偿还任何一笔和解款项,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持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事项包括: (a)乙方、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项下的全部债务221,917,455.50元(需扣除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a)至(C)项的约定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b)乙方应以乙方实际欠付的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需扣除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d)项的约定已支付的款项,如有),丙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各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向甲方还清案涉全部债务之前,乙方、丙方在本案中的所有被查封/冻结财产仍应保持被查封/冻结的状态,但因甲方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除外。 六、合同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交深圳中院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8月7日签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4,002.78元(已由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67,001.39元,余款567,001.39元由本院退回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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