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盈和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55****56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恢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债务确认 平安信托公司、融创投资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6月28日,融创投资公司对平安信托公司负有如下债务,合计502,732,354.20元: a、融创投资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应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的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下称“回购价款”)477,000,000.00元; b、融创投资公司因逾期支付回购价款应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的违约金21,641,424.66元(以47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 c、融创投资公司应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75,000.00元; d、融创投资公司应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1,953,478.36元; e、融创投资公司应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57,451.20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债务的偿还安排 1. 经双方协商一致,融创投资公司所欠平安信托公司上述第一条项下债务的偿还安排如下: a、融创投资公司有权于2015年12月28日向平安信托公司全部或部分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 b、融创投资公司应于2015年10月28日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因逾期支付回购价款而欠付的违约金14,427,616.44元(以477,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 c、融创投资公司应于2016年6月28日,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剩余全部债务(注:不包括第一条b项债务); d、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或融创投资公司实际还清回购价款(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期间,融创投资公司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违约金,平安信托公司同意该等违约金以融创投资公司未偿还的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以上第a至d项约定的债务款项合称“和解款项”。 2. 融创投资公司应当按期、足额将上述和解款项支付至平安信托公司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337010100100572162 3. 融创投资公司应当于每月10号前向平安信托公司书面披露上月标的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应收账款的补充、替换以及催收等)和月度财务报告,并承诺: a、融创投资公司收取标的应收账款的全部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和解款项,未经平安信托公司书面同意,融创投资公司不得将前述回收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b、在融创投资公司向平安信托公司还清全部和解款项之前,如融创投资公司开展新的业务进而获得新的应收账款,则融创投资公司应在三日内通知平安信托公司,平安信托公司有权要求融创投资公司以新获得的应收账款用以替换或补充标的应收账款。 三、《民事调解书》的出具 双方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由平安信托公司将本协议原件一份提交深圳中院,由深圳中院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出具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应配合深圳中院的要求进行调解,及时签收《民事调解书》。 四、和解的完成 当且仅当平安信托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和解款项后,视为本案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各方之间获得了全面、适当地解决,各方在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全部了结,各方不得就上述事宜再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就与本案相同或相近的事由和诉讼请求,向对方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主张。 五、强制执行 1、如融创投资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任何一笔和解款项,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则平安信托公司有权持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事项包括: a、融创投资公司应立即向平安信托公司偿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全部债务502,732,354.20元(需扣除融创投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a至c项的约定已支付的款项); b、融创投资公司应以实际欠付的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融创投资公司实际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需扣除融创投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d项的约定已支付的款项)。 2、双方同意,在融创投资公司向平安信托公司还清和解款项之前,融创投资公司在本案中的所有被查封/冻结财产仍应保持被查封/冻结的状态,但因平安信托公司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除外。 六、合同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平安信托公司持二份,融创投资公司执一份,由平安信托公司交深圳中院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14,902.39元,减半收取为1,257,451.20元,由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57,451.19元由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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