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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