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兰城工商处字〔2018〕第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9935.85元(扣除税金1196.15);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20064.15元;以上两项罚没合计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5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