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城工商处字〔2018〕第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3)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9935.85元(扣除税金1196.15);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20064.15元;以上两项罚没合计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5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