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桂仁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MA****WM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7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腾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945.21元并支付利息(以63945.2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安庆市腾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芜湖鲜品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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