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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婺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886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420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7-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婺商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141236.8元(截至2016年2月1日,之后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婺商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陈忠明、曹伦敦、陈正明、江苏维诺斯旦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491元,由被告婺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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