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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唐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48135****843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4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481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0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唐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深诺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梵思洛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为3362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唐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深诺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梵思洛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月9日的违约金380978元(以107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5月15日,计算为55633.2元;以87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计算为34785.2元;以355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计算为259661元;以3862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计算为308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唐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深诺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梵思洛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62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诺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梵思洛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3元,由原告深圳市深诺亚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梵思洛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203元,由被告山东唐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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