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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岛保监罚[200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二、罚款10万元。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要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你公司的罚款由总公司划至指定账户。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0532-85799122)
    处罚决定日期 2005-12-2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韩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