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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加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5****32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196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2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吴忠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重庆金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湖南中加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湘西吉鑫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加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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