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恩阳林罚决字【2016】第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5年9月,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小观村、义阳村修建恩阳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改变林地用途5202.6平方米。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恢复原状;2.处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0405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7 |
决定机关 | 巴中市恩阳区农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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