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市监案处字〔2018〕第0702017107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8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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