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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8〕第0702017107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8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曾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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