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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志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544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33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4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冼仍德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400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分20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期还款金额为本金300000元、利息200000元,每期还款总额为500000元,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3日前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余下各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份开始每月偿还一期直至2018年2月28日止,每期的具体偿还时间为每月的28日之前。 二、如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冼仍德有权就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冼仍德支付逾期偿还本金的利息(以尚欠本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该利息同样自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原告冼仍德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冼仍德、被告张国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对本案不再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6728元减半收取183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冼仍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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