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湘0423市监案处字[药]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决定机关 |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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