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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69****1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502民初1236号
    案号 (2018)鲁1502执2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0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徐明亮、赵秀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702.34元,及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朱红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对车牌号为鲁PB5076号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被告徐明亮、赵秀丽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朱红波、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保证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明亮、赵秀丽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徐明亮、赵秀丽、朱红波、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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