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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的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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