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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14****3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2民初6390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恢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9912509.03元、利息2562376.91元、复利23615.91元,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19000元。6三、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叶丽丽、沈爱霞、张如锦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抵押财产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91元,由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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