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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05933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91民初771号
    案号 (2017)苏0391执1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130000元、逾期利息500000元,共计4630000元。 二、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7月30日支付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1130000元。 三、如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不再主张利息500000元,双方此次纠纷了结。但如果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4630000元(扣除两被告按照本协议已经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有权要求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005元减半收取22002.5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后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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