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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09****4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2民初482号
    案号 (2019)冀0502执恢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宏伟给付原告郑铜林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减半收取计1312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宏伟、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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