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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乌镇中驿副食品超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桐乡市乌镇镇新华南路559-575号的桐乡市乌镇中驿副食品超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桐乡市乌镇中驿副食品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账号:1204075429000029904)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桐乡市乌镇中驿副食品超市停止营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2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桐乡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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