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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55****14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8105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5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百车汇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百车汇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4,5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百车汇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拖欠水费、电费共计人民币552,317元;四、被告吕岩对被告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1元,减半收取计10,305.5元,由被告天津秋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吕岩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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