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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0941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52770号
    案号 (2020)京0108执13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 000元;以上合计850 000元; 二、若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未按照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除应继续履行第一项支付货款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加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00 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张学忠就上述债务与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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