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09415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52770号 |
| 案号 | (2020)京0108执131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 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 000元;以上合计850 000元; 二、若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未按照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除应继续履行第一项支付货款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加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000 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张学忠就上述债务与被告锦州天合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素荣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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