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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器金属制品(于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文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4320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731执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5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绍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黄仲冬支付劳务报酬100000元; 二、被告重器金属制品(于都)有限公司在欠被告童绍蓉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仲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童绍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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