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309****63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3民初1893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春旺工程款1623684元及利息(利息以1623684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丁春旺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丁春旺、被告安徽隆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涉及到白马环球港二期一层1138号、1139号、1049号、1292号商铺的四份以房抵债合同,以及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涉及到白马环球港一期二层2075、2076、2077、2078号商铺的四份以房抵债合同解除;四、驳回原告丁春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68元,退还原告丁春旺9055元,原告丁春旺负担22501元,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17司负担68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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