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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09****63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3民初1892号
    案号 (2020)皖0323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323民初1892号 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1幢2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9411G。 法定代表人:张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苑,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95071636Q。 法定代表人:吴同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000元(其中设备款安装款77550元,工程质保金514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959.64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之后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固镇白马环球港项目电梯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合计34台,全额合计102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电梯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12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并承担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51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61万元,从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1月,每月支付1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1.9万元。如2019年12月31日前未付3.61万元,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则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向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3.61万元付清止,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期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如2020年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安徽亮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工程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2020年剩余未按约履行的款项为计算基数)。双方经济纠纷已完结;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 云 鹏 二○一九年 七 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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