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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市管罚处字〔2018〕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参照《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一条中“(二)不具有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6300元;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1239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374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金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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