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米罗尔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宝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269****09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84民初297号 |
案号 | (2018)粤0784执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1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米罗尔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汇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8149元及利息(1、以人民币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以人民币581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郭永立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被告惠州市米罗尔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山市汇润涂料有限公司的货款57923元本息(利息以579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汇润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8.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10元,合共诉讼费人民币1698.5元由被告惠州市米罗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88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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