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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消)行罚决字〔2021〕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的温州滨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滨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扫缴款单二维码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pay.zjzwfw.gov.cn)。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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