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小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831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民终500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6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黄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应九明逾期办证违约金917330.04元(暂算至2016年11月14日),并以总房款7644417元为基数,按每月1.5%计算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上述判决第一项不动产产权证书办妥之日止违约金; 三、驳回上诉人黄小荣、上诉人应九明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7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9.95元(上诉人应九明预交12793.3元,上诉人黄小荣、上诉人揭玉玲、上诉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5886.65元),合计97553.95元,由上诉人黄小荣、上诉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3165.47元,上诉人应九明承担2438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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