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214****11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281民初9900号 |
案号 | (2022)黔0281执10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欠款 138000 元,支付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 款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42504 元,并以尚欠的工程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支付支付 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至还清 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但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以 101400 元为限; 二、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代理费 8000 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01 元,由原告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8 负担 66 元,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03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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