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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永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55****26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1593号
    案号 (2018)豫0422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振东投资款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晶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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