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12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3809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4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至2015年10月23日止的欠息人民币525083.33元,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尚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2889元。 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尚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尚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8元,由被告尚亿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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