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12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1718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2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22172元 |
未履行 | 4520628元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卫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苏州新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许福康、陈彩珍对被告昆山市卫华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市卫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卫华工贸、许福康、陈彩珍、新苏担保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4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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