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建罚决字〔2019〕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者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建罚决字〔2019〕第3号当事人在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关于“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的规定,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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