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8****64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民终10942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16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二、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贵明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扣除高贵明2019年4月16日之后收取的52507.61元收益);三、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高贵明的其他诉讼请求。2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72元,由木棉公司、锦安控股公司、深滨公司负担34792元,由高贵明负担3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72元,由木棉公司、锦安控股公司、深滨公司负担30247元,由高贵明负担30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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