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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森城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森城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森城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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