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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二泉映月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晓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18265-1
    执行依据文号 惠劳人仲案字(2018)第516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2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加班工资52021.3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129.46元,合计人民币174150.8元,扣除电热水壶抵扣金额14903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5120.8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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