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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消)行罚决字〔2019〕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田千峡湖智选假日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泉山街3号行政中心的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田千峡湖智选假日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幼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田千峡湖智选假日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账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330016971270593060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青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青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