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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东泉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331****169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20744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1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庆园、韦荣花向原告广州融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70000元,支付利息481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庆园、韦荣花向原告广州融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黄庆园、韦荣花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广州融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提供抵押的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15号金盛财富广场C座608号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侯家杰、广西东泉皓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黄庆园、韦荣花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融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2元、财产保全费2548元,由被告黄庆园、韦荣花、侯家杰、广西东泉皓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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