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要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071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汴民初字第128号 |
案号 | (2018)豫02执恢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日期 | 2018-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杨莎莎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杨莎莎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侯振超、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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