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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要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071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初字第128号
    案号 (2018)豫02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杨莎莎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杨莎莎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侯振超、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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