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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要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071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初字第128号
    案号 (2016)豫0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杨莎莎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杨莎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侯振超、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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