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要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071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汴民初字第128号 |
案号 | (2016)豫02执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杨莎莎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杨莎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侯振超、禹州市夏都柔怀铸管有限公司、王要俊、王红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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