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税稽罚〔2018〕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2016年1月,你公司阜康市产业静脉园项目部负责人从一个叫刘晓伟的个人处购买一批钢材用于工程施工,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销货方提供了由哈密市锐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6500153320,发票号码08544802-08544809,金额合计776,233.04元,税额合计23,286.96元,价税合计799,520.00元。 2018年4月24日哈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协查编号P2018025)证实,哈密市锐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500153320、发票号码08544802-08544809)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会计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已证实虚开函、情况说明、认证抵扣清单等证据证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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