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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624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5407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邯郸市九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本金2270000元,利息54466.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0940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469.51元,合计2406876.18元,并以本金22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之后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88%产生的本金的罚息,以及以利息54466.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之后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88%产生的利息的罚息; 二、被告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凯、程宏远、么慧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凯、程宏远、么慧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九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615元,由被告邯郸市九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张凯、程宏远、么慧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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