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关缉违字[2019]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0项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9 |
决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关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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