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瑞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960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吉中民二初字第97号 |
案号 | (2018)赣08执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市瑞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26日产生的利息1053.75万元(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1.5倍执行); 二、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星铠置业有限公司以饶县他项(2014)第00030号他项权证登记抵押担保的财产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上饶市星铠置业有限公司、林峰、张华英、张荣刚、谢蓉、罗会鹏、赵有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告上饶市星铠置业有限公司、林峰、张华英、张荣刚、谢蓉、罗会鹏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上饶市星铠置业有限公司、林峰、张华英、张荣刚、谢蓉、罗会鹏、赵有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瑞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487.5元,由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398.5元,由被告上饶市瑞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星铠置业有限公司、林峰、张华英、张荣刚、谢蓉、罗会鹏、赵有文共同负担3220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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