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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尊动力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MA****F2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04民初1091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2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博尊动力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85444.6元及利息(以270857.8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509608.5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700089.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967215.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60747.4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576925.3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江苏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94元,由原告江苏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19元,被告博尊动力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8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12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原告江苏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41049877,被告博尊动力科技(淮安)有限公司:623263610014104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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